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p><p>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和中國殘聯第七次代表大會精神,深入實施“五四戰略”,奮力推進“一優兩高”戰略部署,不折不扣推動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在青海落地生根,著力推動殘疾兒童康復事業高質量發展,努力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致力于創建殘疾兒童及其家庭健康,有尊嚴、高品質生活,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p><p> 一、總體要求</p><p> 殘疾兒童是社會大家庭的重要成員,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關系殘疾兒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關系千家萬戶安居樂業和美滿幸福,關系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關系健康青海建設和“一個同步、四個更加”目標的實現。</p><p> (一)指導思想。</p><p>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補短板、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救急難、惠民生”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實、有保障、可持續。</p><p> (二)基本原則。</p><p> 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p><p> 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p><p> 堅持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p><p>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更好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更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p><p> (三)總體目標。</p><p>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p><p> 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p><p> 二、救助內容</p><p> (一)救助對象。</p><p> 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周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和7—17周歲持殘疾人證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p><p> 1.戶籍(居住證發放地)在青海的殘疾兒童,并持有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p><p> 2.符合相應類別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要求,有康復服務適應指征,并經定點康復機構評估有康復潛力,通過康復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p><p> (二)救助內容。</p><p> 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和康復訓練等。</p><p> 1.康復訓練。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疾、智力、孤獨癥等殘疾兒童(含多重殘疾)和發育障礙、發育遲緩、智力低下兒童提供基本康復訓練。</p><p> 2.輔助器具適配。為視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視器,為聽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聽器或人工耳蝸產品,為有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需求的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p><p> 3.手術。為有手術適應癥的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實施人工耳蝸手術,并提供人工耳蝸術后基本康復訓練;為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提供術后基本康復訓練和適配矯形器;為視力殘疾兒童提供斜視矯治、白內障等手術。</p><p> 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每名殘疾兒童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享受同一類型救助,接受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按有關規定可以同時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p><p> (三)救助標準。</p><p> 0—6歲殘疾兒童: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0.5萬元。聽力、言語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費每人最高補助6.6萬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平均每人最高補助2萬元。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腦癱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費每人每年最高補助2萬元。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助聽器適配每人最高補助1萬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視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補助0.1萬元,假肢、矯形器適配每例最高補助0.5萬元。以上經費包含評估、適配服務費。</p><p> 7—17歲持證殘疾兒童:視力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每人每年最高補助0.2萬元。聽力、言語殘疾兒童人工耳蝸植入費每人最高補助6.6萬元。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每人最高補助0.8萬元。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腦癱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每人每年最高補助0.8萬元。聽力、言語殘疾兒童助聽器適配每人最高補助0.8萬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視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補助0.08萬元,假肢、矯形器適配每例最高補助0.4萬元。以上經費包含評估、適配服務費。</p><p> 三、救助流程</p><p>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努力實現殘疾兒童及其監護人“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需按以下工作流程申請康復救助。</p><p> (一)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要有正確認識和康復意愿,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保證受助對象在定點康復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接受康復訓練。</p><p> (二)審核。對于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后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殘疾兒童救助申請的審核程序,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縣級殘聯負責對上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有關信息予以公示。</p><p> (三)救助。經縣級殘聯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在居住縣(市、區、行委)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確需跨地區康復的,由監護人向縣級殘聯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赴外地接受康復治療。必要時,由市(州)級以上殘聯和衛生計生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和康復需求評估。定點康復機構與監護人簽訂康復服務協議,建立康復檔案,制訂康復訓練計劃,實施康復訓練,定期進行康復效果評估并對監護人進行培訓。殘疾兒童中途自行放棄康復訓練的,定點康復機構須及時報縣級殘聯備案,據實結算。</p><p> (四)結算。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審核后,先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結算,剩余部分和未參保殘疾兒童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每半年結算一次。經縣級殘聯審核后同意跨地區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p><p> 在基本醫療報銷的基礎上,根據康復機構對殘疾兒童康復評定的需求,補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所需資金,保障殘疾兒童康復應救盡救。</p><p> (五)信息錄入。縣級殘聯負責將已完成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基本信息,錄入中國殘聯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信息系統。</p><p> (六)其他。對部分當地不能滿足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可以政府向社會購買康復服務的方式予以解決。</p><p> 四、保障措施</p><p>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地方各級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p><p> (一)加強資金保障。建立穩定的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縣級政府預算,省財政對中央補助不足部分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可提高救助標準和擴大救助范圍。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各界捐助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按國家相關規定,逐步將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針對殘疾兒童康復訓練的意外傷害等保險產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多種方式穩步推進康復機構綜合責任保險工作。</p><p> (二)加強機構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有效整合現有資源,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必須經衛生計生、民政、工商等相關部門批準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取得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業務的相應資質,并具有符合提供相應業務所需的專業人員、服務場所、信息技術等服務保障條件。縣級以上殘聯會同衛生計生、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青海省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公開擇優選擇確定定點康復機構,進行信息公示,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殘聯備案。省殘聯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負責匯總編制全省定點康復機構目錄,并予公布。</p><p> 省殘聯根據中國殘聯要求和我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青海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縣級殘聯必須與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責任、義務和目標,并按照“誰認定、誰監管”的原則實行分級負責,每年對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復核。考核由各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也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進行,對考核不合格、當年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及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縣級殘聯會同衛生計生、民政、財政等部門取消定點機構資格,解除服務協議,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定點康復機構。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p><p> 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社會辦康復機構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康復機構同等政策待遇。推行志愿者與定點康復機構、殘疾兒童結對等服務方式,促進志愿者幫助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常態化、專業化。</p><p> (三)加強人才培養。加強康復人才教育培訓培養,不斷提高康復服務從業人員能力素質。切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推動建設全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各級殘聯制訂康復專業人員實名制培訓計劃,強化康復骨干人才培養工作,不斷提高機構康復服務保障能力。定點康復機構專業人員要符合崗位資質要求,持證上崗。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培訓等納入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p><p> (四)加強綜合監管。在政府領導下,殘聯、教育、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扶貧等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及時與殘聯對接殘疾兒童有關數據信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相關政策,共同組織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抓好制度的貫徹落實,加強殘疾兒童康復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p><p> (五)落實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密切協作,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和康復機構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研究和制定提標擴面相關政策,牽頭協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把康復服務收費項目納入公立醫院醫療服務項目管理目錄,依法進行監督管理,與財政、民政、殘聯等部門合力推動機構收費管理規范化。教育部門要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對承擔康復任務的學校加強管理,會同殘聯共同做好相關人員的培訓;為康復后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小學或幼兒園提供支持保障,逐步完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與殘聯共享特殊教育資源,促進融合發展。鼓勵省內高校開設康復相關專業,形成康復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晉升的良性運行機制。支持開展康復服務的機構辦理幼兒園資質。民政部門做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身份確認和信息比對工作,組織兒童福利機構配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協調社會捐助資金資助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財政部門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加強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醫保部門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鼓勵支持殘疾兒童康復教育專業人員根據職業屬性、崗位職責和職業資格制度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促進專業人員職業發展。衛生計生部門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納入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大局,加強對定點康復醫療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組織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醫療康復專業人員的職稱評審;指導婦幼健康服務機構等醫療機構開展殘疾預防和出生缺陷嬰幼兒及殘疾兒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等工作,建立殘疾隨報制度;及時將有康復需求的殘疾兒童轉介到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確保殘疾兒童發現一例,救助一例;組織籌建康復醫療聯合體,形成醫療機構和康復定點機構雙向轉診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加強對殘疾兒童相關輔助器具經營活動、康復救助產品生產企業和相關醫療設備和食品藥品的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及時協調相關消費維權工作。扶貧部門結合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協助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的康復救助、信息共享等工作。對建檔立卡殘疾兒童家庭給予特別扶持,防止因殘返貧。紅十字會積極爭取社會愛心人士、愛心團體和公益基金的支持,做好殘疾兒童和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爭取社會捐贈資金資助殘疾兒童做好康復工作。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出臺《青海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認定和管理辦法》《青海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規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摸清殘疾兒童底數和康復需求。組織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和督導檢查。開展實名制培訓,加強康復人才培養,充實完善康復專業人才庫。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建立篩查檔案,對殘疾兒童康復需求進行實名制動態管理。</p><p> (六)加強宣傳動員。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運用傳統媒體、新媒體等多種手段,大力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使社會各界廣泛了解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幫助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相關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積極引導全社會強化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環境。</p><p> 各市(州)政府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制訂出臺本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有關配套政策措施。省殘聯要會同省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抓好貫徹落實,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重大情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p><p> 本實施意見自2018年11月22日起施行;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p>" />